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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业绩 | 海普睿诚知产案例入选西安市中院十大知产典型案例

发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3657 时间:2020/4/26 9:47:39 << 返回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所律师孙栋、富磊、延淑琪共同承办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医药出版社、陕西嘉汇汉唐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是国内成立较早的专业字库开发公司,其推出了数千款字体却屡遭著作权侵权。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经方温化发微》图书封面右上角上“经方温化发微”书名,其中“经”“方”未经许可使用了北大方正吕建德行楷字体。北大方正公司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书法艺术作为一种同时承载着汉字表达和艺术表现双重目的的传统艺术形式,其创作需要始终忠于汉字字形,在相对固定的笔顺笔画结构中以作者自身对于汉字运笔构型的理解,在束缚中寻求表达和创新的平衡。吕建德在楷书的基础之上,融入作者本人对王羲之、王献之书体笔法、结构章法的理解,独立创作出富有美感的书法作品。其创作虽基于表现形式较为固定的楷书,但其在有限创作空间中所融入牵丝、渴笔、露白等笔法元素所发挥的创造力和美感显然难以否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北大方正《方正字迹—吕建德行楷字体》字库中“经”“方”与《经方温化发微》封面所使用的“经”“方”两个单字字型外观特征相比,二者字型构成、组成样态、运笔轻重、转折角度、棱角处理并无区别,后者对前者构成了对复制权的侵犯。同时考虑到在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如替代、覆盖等其他技术手段停止对北大方正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如判令销毁图书封面,显然会使中医药出版社及包括嘉汇汉唐公司在内的其他经销商遭受与被控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不相符的经济损失,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根据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和比例适当原则不应予以准许。


法院最终判令中医药出版社立即停止对方正字迹—吕建德行楷简体字库单字“经”“方”的侵权复制和发行行为;判令嘉汇汉唐公司立即停止对方正字迹—吕建德行楷简体字库“经”“方”的侵权发行行为;判令二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本案再次明确了计算机字体单字的美术作品属性,未经许可在物质载体上使用计算机字体单字并销售物质载体,可以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侵权和发行权侵权。另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方式的确定,应符合比例适当原则,即需要结合被诉侵权行为的特点,考虑具体责任方式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均衡性。本案充分体现了西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一轻一重一平衡”审判理念中的“平衡”,既要充分实现对权利人的救济,又要不对被诉侵权人和社会利益造成较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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