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西安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聚焦“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核心主题,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场汇聚300余名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行业影响力十足。
我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特邀教授郝大明律师受邀出席论坛并发表重要发言。现将发言内容整理刊发,与业界同仁交流分享,敬请关注!

郝大明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特邀教授
在发言前,我还是希望点两个赞,首先,确实需要点赞尚权所,我和尚权所认识、交往的时间很长,门老师也对尚权所点赞,我认为,做一件好事难,而能够持之以恒的坚持这么多年,年年在做,很不容易,我们作为同行、作为刑事法律人,这种精神、境界确实值得为尚权点赞、唱赞歌!
第二个点赞,我专门问了一下这个主题是谁提出来的,说是刘仁琦院长提出来的,我觉得这个提得非常好。看似一个分案、并案,一般来说,咱们多年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都不会把这个当成一个很大的事情,但是这个主题提出来以后,细加琢磨,特别是结合我们自己的司法实践,会发现其中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事项,就是当事人、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问题。从上午到现在,前面每一位专家、学者、律师,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和实务上,都能够看到,不当的分案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甚至不仅仅是所谓罪重、罪轻的问题,而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为这一次主题的设立者刘仁琦院长点赞!
下面进入主题内容。我想首先说一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无论是应什么需要,之所以能够出现现在被大家所诟病、或者评价为把规则“玩坏了”“扭曲了”,当事人、被告人、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这种现象或者这种问题之所以能够出现,还是说明立法层面上存在着相应的漏洞。
我也是几十年前开始学法律,干了这么多年,我们都知道中国一直秉持“高度原则基础上的灵活性”。但恰恰就在于这个高度原则不够充分,才被在“灵活性”的时候“玩坏了”。而且这个“玩坏了”都是有目的的,当然不一定都是出于恶意,例如前面马院长、还有几位同行介绍了一些特殊的案子,一个案子几百名被告人,无论从客观条件也罢、从为了真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罢,我认为它实质上不是分案,是分开审,因为都是在同时间进行的,而且能够相互对质、发问,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中的质证、对质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证。
除了一些极端特殊案件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案以外,还有很多案件,总共就两三个、甚至两个,或者多一点五六个当事人、被告人、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分案呢?当然,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认罪还是不认罪,这是他的权利,但是,为什么要把认罪的单独适用一个程序分出来审理,把不认罪的单独分出来,而且往往是认罪认罚的先审理,先出结果。我们当然要想一下为什么,就在于分案分开审理时,会削弱我们辩护权里面的调查、质证、对质权利,使相应的当事人和辩护人失去了当庭发问、对质的机会。虽然法律规定有这样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往往是需要传唤证人出庭质证时,就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本院认为”来确定,可以说95%以上压根就不会接受和考虑。所以樊老师作为一个法学大家,敏锐的看到了真的要从立法上来解决,因为仅仅只是一个原则,灵活去运用的话,无论出发点是什么,我们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都应当保证每一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这个单元的主题,结合我自己的实践经验,直觉上认为并案肯定优于分案。一个简单的例子,多年前我们跟常铮律师有一个并案后的共同案件,前面是分开分别立案的案子。她当时的当事人面临两个罪名,行贿、非公受贿。我的当事人当时面临两个罪名,行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辩护角度,我们都认为所谓非公行贿、非公受贿不成立。到了法院以后,我们沟通观点,法官说刚好,同样的公诉人,我们同一个合议庭,而且这几个案子明显密切关联,可以合并一起审理。通过合并一案审理,辩护人当庭的发问,包括公诉人的讯问,质证,可以说很容易就证明了所谓非公行贿、非公受贿不成立。
我们单独讲一个案子的认罪认罚可能好说,但是在多个关系人且关系交错复杂时,检察机关分案以后,导致的结果是什么呢?让惧怕于相应后果的人,或者某些愿意认罪的人去极端的做一些很过分很不切实际的证言。我们现在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是很难的,检察官是反对的,法院说他们研究一下,但是客观来讲,大概率是不会同意的,为什么?这达到了什么程度呢。我举一个简单的分案例子,有一个明显属于多个当事人密切关联的枉法裁判案子,其中一个主办法官当事人,一个每年办理三百多个案子,已经累计办了近两千个案子的法官,竟然能够把六、七年前的一个案子,在看守所里面,把一个所谓他原来未经合议庭合议,草写过的法律文书连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地址等涉案内容都丝毫不差的靠回忆手写出来,他说他本来是要这样判,写好了被领导撕了,要求他必须重新研究,所以才有了后来的所谓“错误”裁定,由此,把一切所谓过错都强加给了其他不认罪的被告人……当我们在另案的庭前会议提出申请证明人出庭质证时,又被以“没有必要”而拒绝,从而导致一个漏洞百出的所谓证人证言,因为无法当庭质证、对质,而被法庭错误的采信适用……
时间关系,最后一句话,我认为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无论是管辖,还是并案分案问题,首先我们都要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考量,辩护权要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审慎考虑,追求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特别是应当从程序方面去努力的反对、杜绝不适当的以人为分案方式,故意损害当事人、被告人合法辩护权利现象的发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