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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 | 海普睿诚律师代理案件入选陕西高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20 时间:2026/4/27 9:58:06 << 返回

     

     2026年4月22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陕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并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十件。其中,我所孙栋、穆睿律师团队代理的涉“富柿”柿饼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诉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陕西高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为精细化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成功代理亦是海普睿诚知识产权业务领域的又一重要成果。





入选案例:涉“富柿”柿饼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诉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代理律师:孙栋、穆睿

01入选案例的基本案情

     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合法受让取得“富柿”(注册号:26463889)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于第29类柿饼等商品,该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富平柿饼生产厂家,柿饼年销量高达数千余吨,主营的“富柿”牌系列柿饼产品在线下及多家电商平台上具有广泛影响力。2024年,该公司发现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天猫开设的网店对其天猫旗舰店进行了全方位的模仿,不仅在销售柿饼的天猫店铺首页及产品详情页面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 “富柿”商标近似的标识,还存使用虚假获奖证书、虚假厂房照片、抄袭网店设计并擅自使用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像进行宣传等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网店页面的相关使用构成了商标意义的使用行为,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富柿”商标近似的商标,且会令消费者产生混淆,相应行为构成侵害“富柿”商标专用权;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其他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虚假宣传行为。因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无法证明其侵权获利,法院按照陕西某电子商务公司选择的计算方式,结合商标贡献率及合理开支,判令宜昌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88万余元。
03典型意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认为:“本案明确了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将店铺名称、商品详情页标注等具备来源识别功能的使用形态纳入商标使用范畴,为电商领域商标侵权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该案厘清了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多元规制路径,对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协同认定,有利于遏制“搭便车”“傍名牌”及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在赔偿计算方面,本案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及现有证据,通过确认“侵权商品销售额÷侵权商品平均单价×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商标贡献率”的计算公式精准计算赔偿数额,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优质农产品的决心。”

     孙栋、穆睿律师团队以助力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为己任,在本案的代理工作中展现出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以及极致认真细致的工匠精神。从案件策略制定、证据准备与组织,到庭审应对等各环节攻坚克难,最终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有力维护了“富柿”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当地富平尖柿种植户和富平柿饼加工户的增收致富作出了积极贡献。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致力于为企业科技创新、品牌保护及乡村振兴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未来,我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以高水平法律服务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为构建开放、包容、可持续的创新生态,助力乡村产业振兴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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