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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浅谈城管在行政执法中常见问题——精品课程大巡讲第九期

发布: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4075 时间:2017/9/4 9:57:57 << 返回

8月30日,海普睿诚精品课程大巡讲第九期精彩开讲,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公司财税业务部合伙人杨林律师担任主讲。杨林律师结合自己多年为执法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与在场律师分享了《浅谈城管在行政执法中常见问题》专题讲座。



杨林律师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法条与真实案例的解读,对“行政处罚法的背景”、“行政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机关”、“ 行政处罚的程序”、“ 听证程序”、“ 执行程序”等几个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讲解和剖析。他认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的规范,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杨林律师授课交流


案例一

某司机开着大灯在夜路行驶,交警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驾驶证扣1分的处罚。此外,交警还要求该司机站在车前直视汽车大灯一分钟。事后,记者采访时交警回应并称这是“体验式”的惩罚。


根据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并没有上述案例中“体验式”这类型的处罚。在该案例中,交警属于越权处罚。


案例二

某小商贩在张贴小广告的过程中被两名城管发现,经城管确认商贩没有身份证、也没有携带足够现金后,城管做出了处罚决定:一是要求商贩清除张贴的小广告,二是要把清除掉的广告贴在商贩身上,和城管一起坐在车上“游街示众”。


同上,城管对商贩做出“游街示众”的处罚在法律中并无规定,在本案例中,城管仍属越权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杨林律师强调,城管在行政执法中应当遵守行政处理的程序,在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并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


此次培训,杨林律师以城管处罚摊贩为标本,结合大量法条,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对本次课题进行深入解读,使参会律师加深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认识。


“大巡讲”活动是海普睿诚精品法律课程的内部分享活动,目前汇聚了来自律所合伙人、律师共50余人,涉及民商事、知识产权、金融与资本市场、公司财税、建筑与房地产、刑事六大版块,涵盖30余个专业方向的精品培训课程 63 讲,旨在面向社会公众与广大企业事业单位客户,提供多层面、多维度的法律信息传递,践行律师的社会责任,共建法治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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