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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程大巡讲|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4164 时间:2019/6/24 9:40:08 << 返回


6月21日下午,王治平律师为40余名律师及客户分享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精品课程,主要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黑白合同、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及权利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进行了主题分享。


讲座中,王治平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进行了介绍,并对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招标范围、必须招标的金额标准、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进行了深入讲解。通过对合同法对无效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的分析,王治平律师罗列出4条合同无效民事法律后果。


知识点梳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情形之一:因违反招标投标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

无效情形之二:因违反建筑领域资质管理规定而无效

无效情形之三: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而无效

无效情形之四:因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而无效

无效情形之五: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后果之一: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2.民事法律后果之二:工程验收不合格以是否能修复为主支付工程款

3.民事法律后果之三:过错赔偿

4.民事法律后果之四: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黑白合同部分,王治平律师列举出关于黑白合同的相关规定与裁判规则。


知识点梳理

01 黑白合同的规定

(1)《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放宽了资质资格管理。

(3)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试点取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民间投资房屋建筑自主发包。

(4)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第1款,取消了备案制度。


02 关于黑白合同的裁判规则

1.以中标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解释一》二十一条 《解释二》第一条)

2.不需要招标的经过招标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客观情况除外(《解释二》  第九条)

3.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为准(《解释二》 第十条)

4.数份施工合同无效,以实际履行为准,无法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解释二》 十一条)


接着,王治平律师就实际施工人范围(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三种情形)进行了讲解并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的相关依据进行了分享。


知识点梳理

在最后一个环节,王治平以专业律师的视角,深入剖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进行了解读。


知识点梳理

王治平律师认为,在办理建筑工程纠纷的每一个案件中都会遇到不同的新的问题,经常遇到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办理过程中争议多等问题,但是有争议、有难度才更具挑战性,也希望律师同仁在办理建筑工程的相关案件时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

分享结束后,王治平律师在现场与同仁们就日常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互动,达到了共同学习、共同交流,共同提高的培训目的。参会人员普遍反映王治平律师的分享准备充分、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归类梳理,对法条的阐释具有系统性和连贯性,既讲了国务院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又有我省招投标有关规定,条款解读有理有据,使参会律师和客户深受启迪,进一步提高了律师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受到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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